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兴安盗窃案)_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铁检一部刑诉〔2020〕Z9号

被告人黄兴安,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7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江西省弋阳县**镇**村**组**号。2010年1月因殴打他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1月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公安处刑事拘留,同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兴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5时50分许,K123次列车停靠在杭州火车东站27号站台时,被告人黄兴安在列车12号车厢门口趁被害人李某某下车不备之机,扒窃李放置在双肩包最外侧口袋内的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91元及银行卡3张。杭州铁路公安处杭州东站派出所民警在出站口对被告人黄兴安进行盘查时,从其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涉案被盗钱包一只,遂将其人赃俱获。上述赃物、赃款经被害人确认后,已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实名制火车票、被告人黄兴安的购票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2.监控视频及截图;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兴安的部分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兴安归案后辩称其未实施本案盗窃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兴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李媛媛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黄兴安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四款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