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黄兴,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10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街道**道**号,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街道**道**号。2018年9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3日
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已起诉)与被害人罗某某因合伙做生意产生了矛盾,2017年8月2日,王某某找被告人黄兴帮忙找罗某某,并提供了罗某某车子所在位置的定位。当晚22时许,被告人黄兴纠集郭某某(已判决)、杨某某(已判决)、黄某某(已判决)来到郴州市北湖区竹叶冲路找到被害人罗某某,持刀将罗某某及与其同行的朋友曹某某挟持到一辆车牌为湘AB****白色现代小轿车内,从郴州驶往桂阳方向,在车上被告人黄兴等人对罗某某进行殴打和恐吓,罗某某被迫提出以支付10万元钱来解决所有矛盾。在郴资桂大道路边一偏僻处,王某某与被告人黄兴等人会面,王某某坐上载着罗某某的车,打了罗某某一耳光,随后罗某某当场转账和支付现金给被告人黄兴、郭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47865元。次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罗某某和曹某某被黄兴等人带回郴州市北湖区人民东路天池酒吧入口处解除控制,罗某某回到家后遂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黄兴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黄兴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罗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袁某某、同案犯王某某、同案犯杨某某、同案犯郭某某、同案犯黄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86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黄兴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上九年以下,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维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黄兴现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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