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875号
被告人黄兴文,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4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石阡县**乡**村**。2010年2月3日因吸毒被东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5月15日因吸毒被东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兴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黄兴文在东莞市黄江镇富源酒店附近,将一包冰毒(重约0.5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甲。
(二)2020年4月5日,被告人黄兴文在东莞市黄江镇富源酒店附近,将一包冰毒(重约0.3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甲。
(三)2020年4月7日,被告人黄兴文在东莞市黄江镇富源酒店附近,将一包冰毒(重约0.5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甲。
(四)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黄兴文在东莞市黄江镇鸡啼岗村长和酒店附近,准备将一包冰毒(重0.7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甲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被缴获一包用透明包装袋装着的冰毒一包(重为0.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物证冰毒,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黄兴文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兴文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黄兴文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8月4日
附:1、被告人黄兴文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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