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兴武,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四川省万源市人,住四川省万源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16日被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万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16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城口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城口县看守所。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海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黄兴武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将两案合并审理,已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10月24日告知被告人刘海军、黄兴武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黄兴武和被告人刘海军电话联系并商量找地方搞点钱,刘海军遂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S****的五菱面包车从四川省达州市到万源市与黄兴武汇合,后二人驾车从万源市出发经城万快速通道于次日凌晨2时30分许到达城口县县城,二人驾车来到城口县复兴街道银子岩隧道歇脚坡方向洞口处时,见路边停放有一辆车牌号为渝A****的福田牌厢式货车,遂由黄兴武负责望风,刘海军用撬棍将车厢挂锁撬开,将车内的5袋玉龙贡长粒香大米(10KG/袋)、5袋王家桥米(19.5KG/袋)、5袋楚王妃黄花粘大米(25KG/袋)、5袋楚王妃黄花粘大米(10KG/袋)、2件鲜鸡蛋面(5把/件)、4件福临门双低菜籽油(4瓶/件、5L/瓶)、2件福临门一级大豆油(4瓶/件、5L/瓶)、3大包沙麦鸡精(5小包/大包)、5包桥头牌青花椒鱼调料、3.5斤印度椒、1斤小米椒、1件加加牌面条鲜(12瓶/件、500ML/瓶)、2瓶优点香芝麻油(310ML/瓶)、1罐郫县豆瓣、2袋东北特产江米(25KG/袋)、1件陈克明牌风味挂面(15把/件)搬至其驾驶的面包车内。凌晨3时许,刘海军驾车搭乘黄兴武返回万源,后由黄兴武在万源市太和镇盛景苑公交车站和金蒂路249巷道以摆地摊的方式将被盗物品进行销售,共获利1900元,其中刘海军分得1000元,黄兴武分得780元,支付他人搬运费120元。根据城口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19年6月28日出具的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于2019年5月24日的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2691.5元。
刘海军、黄兴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面包车的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货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海军、黄兴武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8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海军、黄兴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军、黄兴武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货车内的货物价值达269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刘海军、黄兴武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刘海军、黄兴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海军、黄兴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分别判处刘海军、黄兴武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华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海军、黄兴武现羁押于城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涉案车辆现扣押于复兴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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