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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兴港盗窃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黄兴港,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和职业。曾因盗窃行为,于2009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盗窃行为于2009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再因盗窃行为于2010年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再因盗窃行为,于2011年3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还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7月5日刑满释放;还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2020年3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3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又于2020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29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兴港盗窃案,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后又以被告人黄兴港盗窃案,于同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两案合并审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以来,被告人黄兴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深圳市福田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0年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黄兴港在本市福田区**村**街**号辅道边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电动车电池(型号不详)后逃离现场,将电池卖给路边的电动车拉客人员。

二、2020年2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兴港在本市福田区**村**栋**店铺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电动车电池后逃离现场,然后将电池卖给的路边电动车拉客人员。

三、2020年2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兴港在本市福田区**坊**栋**路盗窃被害人裴某某的电动车电池后逃离现场,将电池卖给收废品人员。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黄兴港赔偿被害人裴某某的损失人民币62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四、2020年3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兴港在本市福田区**街**号正门口盗窃被害人黄某甲的电动车电池后逃离现场,将电池卖给收废品人员。

五、2020年3月10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黄兴港在本市福田区**街**号对面的**充电桩的柜子里,盗窃被害人黄某乙的电动车电池(天能牌)后逃离现场,将电池卖给的路边电动车拉客人员。经鉴定,该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752元。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黄兴港经民警侦查抓获。后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同年**月**日,被告人黄兴港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有关他人**的犯罪线索,后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抓获了涉案犯罪份子。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黄兴港继续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六、2020年7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黄兴港来到本市福田区**城**栋门前,盗走被害人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上的电池(价格无法鉴定)。

七、2020年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黄兴港来到本市福田区**路**公园门前充电庄处,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上的电池(价格无法鉴定)。

八、2020年7月16日03时许,被告人黄兴港来到本市福田区**楼进出口前人行道,盗走被害人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上的电池(价格无法鉴定)。

九、2020年8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黄兴港来到本市福田区**大厦门口人行道,盗走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上的电池(价格无法鉴定)。

2020年9月2日,民警经侦查抓获被告人黄兴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情况说明,谅解书,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裴某某、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巫某某、杨某某、茹某某、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兴港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在监控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兴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兴港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兴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兴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兴港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兴港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心悦

                                               检察官助理 李棠棠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兴港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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