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黄兵,曾用名:黄某浩,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2000年9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8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富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黄兵因无钱遂起盗窃之念,后至富顺县兜山镇街上闲逛寻找作案目标,当日上午10许,被告人黄兵至富顺县兜山镇青云路,趁被害人李某乙家无人之机,通过其随身携带的万能钥匙、锡纸条、开锁工具等作案工具将被害人李某乙家的防盗门打开后进入被害人李某乙家中,并从被害人家中盗得黄金戒指一枚。作案成功后遇被害人李某乙返回,被告人黄兵迅速逃离现场,并搭乘摩托车前往牟亭方向。后被告人黄兵在牟亭街上被热心群众扭送回兜山并报警通知兜山派出所。当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黄兵被传唤至兜山派出所接受讯问。案发后被告人黄兵将盗得的黄金戒指退还被害人李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发还清单;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肖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兵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兵退还赃物,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兵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玉洁
检察官助理:莫顺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黄兵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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