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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兵非法拘禁、诈骗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诉刑诉〔2019〕513号

被告人黄兵,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32068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扬州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组**号)。被告人黄兵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兵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黄兵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陈某甲、陆某某、管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兵,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黄兵的辩护人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晓玲、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唐传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3月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于2019年3月15日退回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4月15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1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于2019年5月30日退回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6月28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2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法拘禁罪

2013年7月16日,施某甲(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黄兵等人为索要人民币2000000元的债务,至被害人陈某甲经营的扬州市洁亨旅游用品厂以及被害人陆某某经营的扬州国人塑胶刷业有限公司,分别将二被害人带至洁亨旅游用品厂办公室。被告人黄兵等人全程看管被害人陈某甲、陆某某限制其人身自由。2013年7月23日,被害人陈某甲、陆某某还款后,被告人黄兵等人离开。

2.诈骗罪

2010年5月至2012年7月期间,夏某某(另案处理)从被害人管某某处陆续借款人民币5500000元,后夏某某偿还人民币1300000元,并分别于2012年6月20日、2012年7月2日向被害人管某某出具人民币3200000元、1000000元,共计人民币4200000元的借条2张。

2014年8月17日夏某某向被害人管某某出具《承诺书》还款。2014年12月10日,被害人管某某委托被告人黄兵向夏某某索要欠款。期间,夏某某陆续偿还本息人民币660000元。2015年11月,被告人黄兵与夏某某在被害人管某某提供的《还款计划确认书》上伪造了夏某某、担保人陈某乙、陈某丙的签名、捺印,由被告人黄兵交给被害人管某某,骗得被害人管某某处的借条原件2张、《承诺书》原件1张,并交给夏某某。后夏某某将借条原件、《承诺书》原件销毁。经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还款计划确认书》中夏某某与陈某乙、陈某丙签名字迹与提供的上述三人字迹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夏某某与陈某乙、陈某丙加盖的指纹印与提供的上述三人指纹样本不是同一人捺印形成。后夏某某陆续向被告人黄兵支付好处费人民币317800元。

2017年1月9日,被害人管某某以夏某某、陈某乙、陈某丙为被告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11月11日,该法院以《还款计划确认书》与上述被告无关联,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管某某的诉讼请求。2018年5月1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借条、委托书、协议、承诺书、还款计划确认书、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屠某某、崔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陈某乙、陈某丙、丁某某、张某某、施某乙、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陈某甲、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兵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兵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兵在非法拘禁、诈骗犯罪过程中,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兵归案后如实供述非法拘禁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东伟

2019年8月12日

附:

1. 被告人黄兵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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