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锦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黄再伍,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住四川省犍为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潘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牛市口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再伍盗窃案,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黄再伍来到本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牛王庙路口趁被害人郭某某不备,从被害人上衣外侧右边的包内扒窃华为牌荣耀1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00元)。民警在成都市锦江区建设北村巷内将被告人黄再伍抓获跪安,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再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再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玲
检察官助理: 卢新国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黄再伍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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