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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军辉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1987号

被告人黄军辉,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河南长垣县**乡**村**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军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起,被告人黄军辉伙同王某甲(另行处理)等人在河南省襄城县**路**酒店**室,假冒身份通过网上聊天的方式骗取对方的信任,引诱对方将大量钱款打入HuiFu平台进行虚假外汇投资,从客损中获利。2019年11月,被告人黄军辉以“赵某某”的身份取得被害人丁某某信任后,诱骗丁某某将人民币617760元打入该平台,造成被害人丁某某损失。被告人黄军辉与王某甲从中获利。

被告人黄军辉被抓获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告人黄军辉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 同案犯王某甲的供述,证实其伙同被告人黄军辉实施上述犯罪;王某乙、王某丙、孙某某的证言,亦证实参与上述犯罪。

    3. 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被告人黄军辉签字确认的话术单等,证实丁某某被骗经过及金额。

    4. 证人冉某某、谭某某书写的情况说明,均证实其未从事过外汇投资,与丁某某等人不认识,对方款项进入其账户系虚拟币交易的系统匹配。

    5. 相关微信转账记录及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黄军辉的获利情况。

    6.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军辉持有电脑予以扣押。

    7.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黄军辉的身份情况。

    8.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黄军辉到案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军辉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军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军辉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军辉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  丁倩

2020年4月13日

附:

    1. 被告人黄军辉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复印件(复印自王某甲、黄军辉案)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合议制)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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