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652号
被告人黄冠诚,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8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住**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冠诚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赵某某及王某某夫妻在东莞市**镇**社区经营一家名叫**住宿的旅馆。2020年1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冠诚、蓝某甲(已起诉)到**住宿开房时与王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因不堪黄冠诚辱骂遂打了黄冠诚一耳光,黄冠诚还手未果后拿砖头欲反击,王某某见状叫醒丈夫赵某某,赵某某见黄冠诚拿着一块砖头站在店门外,随即拿起一根铁水管驱赶黄冠诚、蓝某甲,并警告不要在此闹事,黄冠诚、蓝某甲方才离开**住宿。
离开后,黄冠诚想到被打心生怨恨,意欲报复王某某、赵某某。黄冠诚遂先后召集老乡蓝某甲、樊某某、蓝某乙、罗某某、蓝某丙、陈某某6人(均已起诉),告知自己被打想找对方报复,其余6人听后均表示愿意帮忙。期间,黄冠诚拿了一把菜刀藏在腰间,樊某某拿了一把水果刀藏在身上。当天凌晨3时30分许,黄冠诚带领樊某某等六人来到**住宿,先后翻过前台桌子爬进赵某某及王某某正在睡觉的房间,将王某某、赵某某按在床上殴打,期间黄冠诚手持菜刀朝赵某某身上乱砍,樊某某手持水果刀朝王某某、赵某某身上乱捅。殴打约2分钟后,黄冠诚等7名被告人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报案。接报后,民警于当日抓获黄冠诚、樊某某、蓝某乙、蓝某甲,于次日抓获罗某某、蓝某丙、陈某某。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赵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经鉴定,被告人黄冠诚在案发时“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对本案案发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和水果刀各一把:系作案工具;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赵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冠诚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鉴定意见:鉴定书;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冠诚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娴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冠诚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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