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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冬梅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664号

被告人黄冬梅,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因吸毒分别于2017年5月8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7月1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8月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11月1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5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2018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9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冬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4日晚上,被告人黄冬梅在晋江市**镇**酒店门口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2个的毒品冰毒给吴某某。

2、2019年2月21日早上,被告人黄冬梅在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家中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1个毒品冰毒给吴某某。

3、2019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冬梅在福建省泉州市**区**酒店门口以1500元的价格贩卖1.5个毒品冰毒给吴某某。

4、2019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冬梅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路**广场公交站以1700元的价格贩卖1.5个毒品冰毒给吴某某。

2018年3月7日9时许,被告人黄冬梅在福建省泉州市**镇**村**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照片等;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冬梅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笔录、被告人辨认地点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冬梅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冬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冬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 颖

检察员:吴鸿瑜

检察员:谢德兴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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