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黄冬,别名黄军,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901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黄冬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日凌晨1时许,刘某某(已判决)驾驶一辆车牌为川A*****的白色轿车送卖淫女汪某某至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东路“巢壳”酒店进行卖淫活动,被被告人黄冬等人围攻。刘某某驾车逃离后,向曾某某(已判决)求助,曾某某遂带领张某某(已判决)、肖某某(已判决)等人分别持砍刀、关公刀、棍棒与刘某某会合,后众人赶往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东路“巢壳”酒店,与被告人黄冬等人,当街持械互相砍杀。其间,曾某某、刘某某身中数刀被砍伤。案发后,公安民警先后将曾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等人抓获归案。被告人黄冬于2020年7月8日被抓获归案。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曾某某面部瘢痕构成轻伤一级,颈部瘢痕构成轻伤二级,颌下腺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下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冬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冬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苏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四册、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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