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黄冬,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57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现租住在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道*栋*单元****。因吸毒于2016年9月1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二十日并被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平顶山市北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7月31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冬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黄冬在微信名“诚信走天下”的朋友圈内发布虚假售卖口罩信息,被害人张某某因需要购买口罩,经朋友推荐添加黄冬为微信好友,黄冬遂冒用吴某某的身份谎称自己有大量口罩,并通过微信给张某某发送吴某某身份信息、口罩生产厂家营业执照、授权证书的图片及显示有多箱口罩的视频,张某某信以为真,于2020年2月1日在位于我市湛河区****小区的朋友家中利用支付宝、微信分多次给黄冬转账人民币4万元,后张某某多次催促发货,黄冬均以各种理由推诿,随后失去联系,张某某遂报警。案发后,黄冬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张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冬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冬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医疗款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冬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黄冬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晓贞
检察官助理:崔乾雷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冬现被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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