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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凌生诈骗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黄凌生,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镇**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凌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至6月间,被告人黄凌生先后多次以其母亲脑溢血在县医院住院、找公安机关办事需要用钱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11200元;后又谎称自己将他人打成轻伤要被关押在仙游县看守所需要找看守所领导理顺关系、使用方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号、使用带由变声功能的手机冒充看守所领导联系被害人肖某某,谎称需要打点、请客、请律师、充话费等,多次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145500元。以上被告人黄凌生共计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156700元,均用于网络赌博。

被告人黄凌生于2020年7月1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凌生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肖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黄凌生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凌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6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戴晓东

  检  察  员:赵劲松

2020年10月26日

附:

(一)被告人黄凌生现羁押在莆田第二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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