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黄凯,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号,现住宜昌市西陵区**路**号**栋**单元**室。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4日被宜昌市伍家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85********,汉族,高中文化,宜昌**经纪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住宜昌市夷陵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宜昌**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所在地西陵区**乡**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当阳市**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91********,汉族,中专文化,武汉**食品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镇**号,现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小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住宜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凯、王某甲、王某乙、潘某某、苏小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25日至11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4日凌晨1时许,李曹龙(已另案处理)在宜昌市西陵区茶庵村潘多拉网吧,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生口头争执,经人劝解后,李曹龙离开网吧。约1小时后,李曹龙邀约被告人黄凯、王某甲、王某乙、潘某某、苏小龙5人返回网吧,持木棍对正在上网的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实施了殴打,将被害人张某乙左手及被害人张某甲左肘关节打伤并强迫三人下跪。
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甲所受之伤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张某乙所受之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黄凯、王某甲、王某乙、潘某某、苏小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凯、王某甲、王某乙、潘某某、苏小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兵
检察官助理:许久宁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凯、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71719****、1867172****; 被告人苏小龙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村**组**号,联系电话13477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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