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993号
被告人黄利,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号附**号。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8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因在监视居住期间再犯罪,2020年7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0日8时许,被告人黄利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被害人骆某某家中门口处,盗走1只白鹅(7斤多),在离开时被被害人发现,黄利将白鹅归还。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只白鹅估价价值126元。
2、2020年5月30日8时许,被告人黄利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被害人张某某的住处,翻墙进入被害人的院子盗走2只母鸡(每只5斤多),后销赃款200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只鸡估价价值250元。
3、2020年5月28日8时许,被告人黄利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被害人杨某某的院子内,盗走母鸡(6斤多)1只,后销赃款100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只鸡估价价值150元。
4、2020年5月31日8时许,被告人黄利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被害人陈某甲的猪圈门处,盗走2只母鸡(每只6斤多),后销赃获款200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只鸡估价价值300元。
5、2020年6月1日8时许,被告人黄利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趁被害人万某某的猪圈门没锁,溜进猪圈盗窃4只母鸡(每只6斤多),后将4只鸡销共获款200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4只鸡估价价值600元。
6、2020年6月2日8时许,被告人黄利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被害人陈某乙家的厨房处,盗走2只母鸡(每只6斤多),后销赃获款200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只鸡估价价值300元。
7、2020年6月6日8时许,被告人黄利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被害人吴某某家的后院处,盗走3只母鸡(每只4斤多),后销赃获款180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只鸡估价价值300元。
8、2020年7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黄利伙同陈某丙(另案处理)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被害人刘某某家路边,盗走1只母鸡(6斤多),后销赃获款100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只鸡估价价值150元。
9、2020年7月12日8时许,被告人黄利在重庆市**村**组**号被害人文某某家中的厨房门口处,盗走1只母鸡(6斤多),后销赃款80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只鸡估价价值150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黄利因吸毒被民警捉获,后主动供述上述1-7笔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黄利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因在监视居住期间继续犯罪,2020年7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黄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万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骆某某、刘某某、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利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利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利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利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上述第1-7笔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利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静
检察官助理:温小天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黄利(联系电话:无)现被羁押于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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