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利祖,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小区**区**号楼**室。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利祖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4月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利祖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黄利祖因其前妻温某某和其邻居被害人程某某有私情,对被害人程某某怀恨在心,认为其和其前妻温某某离婚是被害人程某某造成的,便萌生了通过火烧被害人程某某房子教训被害人程某某的想法。随后,被告人黄利祖从其家中拿来一空矿泉水瓶,并从其摩托车处装好半瓶汽油,后将汽油泼到漳平市**街道**小区**区**号楼**室被害人程某某家阳台上,将汽油点燃后逃离现场,致**小区**区**号楼**梯十多户住户处于危险之中。随后,火情被其前妻温某某及时发现,并及时进行灭火,因施救及时,火灾造成1100余元的财产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黄利祖在漳平市**街道**小区**区**号楼**梯一楼房子内被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利祖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作案地点辨认笔录;
7、漳平市公安局调取的事发地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利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利祖为泄私愤在居民楼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利祖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利祖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 军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利祖现住漳平市**街道**小区**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