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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加东盗窃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19〕418号

被告人黄加东,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9********,汉族,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被告人黄加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9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加东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一天,被告人黄加东窜至在灌南县第二中学,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证人任某某证言;

4.被告人黄加东供述和辩解;

5.灌南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灌价认定【2019】12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加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加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加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涛

2019年12月25

附:1.被告人黄加东现取保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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