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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加满故意伤害罪、盗窃罪)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黄加满,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因犯抢夺罪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因犯盗窃罪、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于2014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加满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时许,被告人黄加满曾因与方某乙争吵而怀恨,就携带一把自制组合长刀、一把匕首式自制短刀前往大济镇蒲峰村草木头163号方某乙家附近,用石头砸方某乙家的房子,被方某乙发现后,方某乙携带镀锌管与被告人黄加满互殴致伤。经仙游县公安局法物证鉴定室鉴定,方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9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加满流窜到大济镇蒲山村下街组一空地,用1个10L装的油桶和塑料管将停靠在路边的一辆农用车油箱里的0号柴油盗窃走10L。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0L柴油价值人民币63.9元。

2019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加满流窜到大济镇蒲山村旧厝下头一户人家的大埕上,用2个10L装的油桶和塑料管将停靠在大埕上的一辆农用车油箱里的0号柴油盗窃走20L。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0L柴油价值人民币127.8元。

2019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加满流窜到大济镇蒲山村下枯组一树下,用1个10L装的油桶和塑料管将停靠在树下的一辆农用车油箱里的0号柴油盗窃走10L。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0L柴油价值人民币6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甲、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乙、林某甲、黄某某、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加满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的鉴定、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加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加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加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加满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加满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五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河

检察员:王强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加满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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