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勇盗窃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刑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黄勇,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巷**号,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巷**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1月15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2月11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10月28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12月2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2020年6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收治于湘潭市特殊人群收治中心)。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勇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黄勇来到湘潭市岳塘区**村**小区大门旁一早餐店门前,趁被害人戴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戴某某停放在该早餐店门前的一辆银灰色美利达山牌自行车盗走后,在湘潭市雨湖区八仙桥附近将所盗自行车卖给一男子,销赃得款600元用于吸毒。

经湘潭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被盗美利达山牌自行车评估价格为¥3428.4元。

被告人黄勇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勇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黄勇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卫兵

检察官助理:张思敏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勇现收治于湘潭市特殊人群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