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963号
被告人黄勇,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油市**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吸毒,于2019年4月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016年7月、2018年7月分别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应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黄勇进入江油市太平镇中央大道一期小区,以技术开锁方式打开6栋1504室房门,进屋后欲窃取财物时,恰遇房主曹某某和其母亲龙某某带着小孩回到家中,黄勇便躲进一间卧室,但随即被进入该卧室的龙某某发现,黄勇遂将站在门口的龙某某推开后逃离,其在欲出小区大门时被闻讯赶来的小区保安抓获。2020年10月中旬,黄勇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的两名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勇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勇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振祥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勇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111页、光盘2张及散件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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