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黄勇,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镇**村**号。2018年11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押回重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勇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初,被告人黄勇伙同王某甲(已判决)在北京市电话联系有收藏爱好的被害人王某乙,黄勇谎称自己是嘉德拍卖行员工,拍卖行有拍卖来的玉器,向被害人推销。后两人花数千元人民币从北京邮币市场内的一家店铺内购得所谓的玉器,并由王某甲坐火车送货至内蒙古包头市和王某乙交易,以此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八万元许。后被告人黄勇与王某甲进行了分赃。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黄勇从监狱押回重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勇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勇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黄勇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泮思锭
(院印)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勇现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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