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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北轩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案)_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黄北轩,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28196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佛冈县,原佛冈县**镇政府**所**,现住广东省佛冈县**镇**路**号**幢**房。2019年6月7日,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期间经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二次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合计三个月,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北轩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另被告人黄北轩涉嫌受贿罪被佛冈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合并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黄北轩负责**镇政府**所全面工作,虽然明知曾某某、蒋某某等人组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佛冈县石角镇黄花村委会内的黄花道,以政府河道清淤工程或一河二岸工程的名义,长期非法盗采河砂、黄水石(俗称“黄蜡石”)等矿产资源,但因多次接受蒋某某的宴请和收受其送给的财物,被拉拢腐蚀,故被告人黄北轩每次现场巡查都视而不见,故意放纵、不按规定查处,并多次向蒋某某等人通风报信。

2015年9月11日,蒋某某等人非法盗采河砂的铲车被佛冈县水务局依法扣押,后被告人黄北轩经办一份佛冈县石角镇人民政府证明并送去佛冈县水务局,因该份证明系证实铲车是用于河道清淤工程,佛冈县水务局于2015年9月22日对该铲车解除扣押。

被告人黄北轩包庇、纵容曾某某、蒋某某等人组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充当保护伞,对当地河砂及矿石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危害生态和防洪安全,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黄花河道清障协议书、佛冈县水务局水事案件卷宗、佛冈县石角镇人民政府证明等书证;2.蒋某某、曾某某、周某甲、钟某甲、钟某乙、陈某甲、周某乙、陈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黄北轩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二、受贿罪

1.2015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黄北轩利用其担任佛冈县**镇政府**所**的监管职权,向蒋某某索要了一块由蒋某某等人非法从佛冈县石角镇黄花村委“老仁松”(地名)河段内大石上切割出来的黄水石(重量达95吨)。事后被告人黄北轩通过其朋友黄某甲对外以60000元价格销售,黄北轩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经依法鉴定,该块黄水石价值人民币80275元;

2.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北轩在其住宅楼下

(佛冈县**镇**路**宿舍楼)非法收受蒋某某给予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10000元;

3.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北轩在佛冈县石角镇法政路天域电影院附近,非法收受蒋某某给予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佛冈县石角镇人民政府证明等书证;2.蒋某某、曾某某、周某甲、钟某甲、黄某甲、黄某乙、何某某、黄某丙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黄北轩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北轩身为佛冈县**镇政府**所**,明知曾某某、蒋某某等人组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非法采矿的行为而予以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北轩利用职务之便,索要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人民币1002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当数罪并罚。因被告人黄北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犯受贿罪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照福

2020522

                

   附:本案案卷材料共十册(公安局卷宗六册、监察委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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