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黄华,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9日被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宋发辉,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瑞林,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熊雄,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邺州**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20 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光燚,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业州**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20 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镇**社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华、熊雄、杨光燚、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0日,本院将本案转至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2月1日,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将本案退回本院管辖。2019年 2月28日,建始县公安局以被告人黄瑞林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1月7日,自2019年3月15日至4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1月24日至12月8日、自2019年3月2日至3月16日、自2019年5月16日至5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黄华在本县境内贩卖毒品,并向本县居民欧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9.5克。2018年上半年,黄华邀约被告人黄瑞林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牟利,黄瑞林表示同意。黄华联系上家购买甲基苯丙胺,与黄瑞林共同贩卖,贩卖过程中黄华、黄瑞林又以免费吸食冰毒等好处邀约被告人熊雄、杨光燚、何某某帮忙给吸毒人员送甲基苯丙胺,熊雄、杨光燚、何某某均表示同意。其中:熊雄明知黄华、黄瑞林贩卖毒品而参与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39.7克,杨光燚明知黄华、黄瑞林贩卖毒品而为其送甲基苯丙胺共计3.8克,何某某明知黄华、黄瑞林贩卖毒品而为其送甲基苯丙胺0.1克。2018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将黄华、杨光燚、熊雄抓获,在黄华身上查获毒品0.599克,在黄华家中查获毒品11.262克,在熊雄摩托车内查获毒品0.882克,在杨光燚身上查获毒品3.003克。
综上,被告人黄华共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65.046克,被告人黄瑞林共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55.546克,被告人熊雄共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54.947克,被告人杨光燚共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6.803克,被告人何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尿样提取笔录及检测报告书、(2013)鄂建始刑初字第00095、000123号刑事判决书、(2015)鄂恩施刑初字第00055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证据提取笔录以及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2.证人齐某某、欧某某、杨某乙、尹某某的证言;3.(恩施州)公(司)鉴(理)字(2018)465号物证检验报告;4.辨认笔录、称重取样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频光盘三张及手机三部;6.被告人黄华、黄瑞林、熊雄、杨光燚、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华、黄瑞林、熊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光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五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华、黄瑞林、熊雄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光燚、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黄华、黄瑞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芙蓉
检察官助理:刘玉娟
2019年5月30日
附:
1.五被告人现羁押于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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