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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华东盗窃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1〕Z80号

被告人黄华东,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镇**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还房**栋**。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8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华东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德全、被害人程某某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华东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黄华东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恒大二期商业街外的停车道上,以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程某某放在渝CC****车中副驾驶座位上的贵烟(跨越)、云烟(细支云龙)、真龙(凌云)、龙凤呈祥(硬)共48条香烟盗走,并卖给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学府路**便利店。经重庆市江津区烟草专卖局核,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7700元。

2020年12月17日0时50分,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晶彩城7天酒店将被告人黄华东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江津区烟草专卖局核价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华东的供述与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等;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华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华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华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黄华东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华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华东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  燕

检察官助理  王  娜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黄华东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证据卷、文书卷二册一百一十七,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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