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华勇(曾用名黄华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后民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5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华勇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0日上午10点25分许,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十大队民警王某某带领协警谢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朝天门市场往茶涪路方向单行道上检查车辆违章,被告人黄华勇无证驾驶牌照为渝D5****的踏板摩托车在单行道上逆行经过,民警示意该摩托车驾驶员停车接受检查,后黄华勇为躲避民警驾驶摩托车继续绕行快速通过,在摩托车驶过王某某身旁时,摩托车与王某某身体发生接触,致使王某某身体失去平衡后向侧方倒地导致右腿膝盖处受伤,黄华勇并未停车,继续驾驶踏板摩托车逃离,王某某立即驾驶警车进行追赶,在迎龙朝天门市场向迎龙方向的马路限高处将黄华勇截停,后黄华勇被带至迎龙派出所。民警王某某被送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江南医院进行诊断治疗。经诊断,王某某右腿胫骨骨折。
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王某某拍摄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华勇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华勇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华勇曾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晓宇
检察官助理:徐浩
附:
1.被告人黄华勇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