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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华彬盗窃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黄华彬,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四川省仁寿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6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8年1月15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月5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华彬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5日9时许,被告人黄华彬来到缙云县新建镇新建小学对面集市,趁被害人马某某不注意之际,从其衣服口袋内盗得人民币40元,被走在后面的被害人丈夫张某甲当场发现。被告人黄华彬将40元钱递给张某甲并欲逃跑,后被周围群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登记保存清单、情况说明、铁路旅客购票信息、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甲、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华彬的供述;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华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黄华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晓珍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华彬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

2.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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