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黄华民,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会**山**号。因犯盗窃罪,2005年9月26日被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满释放。2017年11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临武县公安局罚款;2020年8月6日因吸毒案被临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华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14日晚上19时许,邝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黄某某(另案处理)300元钱购买冰毒,随后,黄某某联系被告人黄华民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向黄华民使用的微信转账300元钱。后黄华民将一包冰毒放在陈某某(另案处理)家楼下。黄某某认为毒品放在自家楼下有被公安抓获的危险,就安排陈某某将毒品送走,陈某某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依然将该包冰毒放在临武县**局边上的**湿面馆外面,随即邝某某将毒品取走。
二、2020年6月18日凌晨2时许,邝某某电话联系黄某某(另案处理)要购买冰毒,邝某某找到“帽子”(身份待查)向黄某某的收款二维码转账了330元钱(其中300元钱是购买冰毒的钱,另外30元钱是给黄某某的钱)。黄某某收到钱后立即联系被告人黄华民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向黄华民使用的微信转账300元钱。过了十几分钟,黄华民就告诉黄某某毒品已放在陈某某(另案处理)家楼下。紧接着,黄某某就叫其男朋友陈某某下楼去将毒品找到并放到了临武县**加油站附近路边上的一辆面包车的轮胎下面。此时,黄某某就告诉邝某某毒品放置在临武县**加油站附近路边上的一辆面包车的轮胎下面。最后,邝某某一个人去现场拿了冰毒并且吸食了。
三、2020年6月21日下午15时许,李某某的朋友“黑糍” (身份待查)要李某某帮忙买500元冰毒吸食,李某某于是找到了黄某某(另案处理)并向她转账500元,其中300元是买冰毒的钱,200元是还给黄某某的钱。接着黄某某联系了黄华民并向他转账300元。过了十几分钟,黄华民告诉黄某某已将一小包冰毒放在了陈某某(另案处理)家楼下,黄某某立即下楼将这包冰毒捡起并联系李某某到陈某某家楼下取冰毒。过了不久,李某某来到陈某某家楼下,黄某某将这包冰毒装到一个烟盒子里从楼上丢下去,李某某捡起这包冰毒就去“黑糍”的理发店与“黑糍”等人吸食完。
四、2020年6月21日晚上19时许,“黑糍”发285元红包给李某某买冰毒吸食,李某某再次联系黄某某(另案处理)买冰毒并向她转账285元。接着黄某某联系了被告人黄华民并把钱转给了他。过了十几分钟,黄华民告诉黄某某已将一小包冰毒放在了陈某某(另案处理)家楼下,黄某某于是联系李某某告诉李某某放冰毒的位置。过了不久,李某某自己找到这包冰毒捡起后去“黑糍”的理发店将冰毒交给了“黑糍”等人吸食。
五、2020年7月4日晚上,邝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向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黄某某收到钱后立即联系被告人黄华民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向黄华民使用的微信转账了300元钱。后黄华民将一小包冰毒放在临武县***超市前面一停车位的铁管子处。因邝某某未找到毒品,黄某某通知黄华民去解决,黄华民随即赶到***超市外将冰毒找到,当面交给了邝某某。
六、2020年7月4日晚上21时许,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向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冰毒。接着黄某某联系了被告人黄华民买冰毒,黄华民说这次转200元就可以了。后黄华民将冰毒放在**湿面馆卷闸门下面,有两小包冰毒,其中一包是卖的,另一包是送给黄某某吸食的。随后邱某某将毒品取走。另一包冰毒被陈某某(另案处理)取走,并于7月6日在陈某某家,黄某某、陈某某、邱某某三人吸食了该冰毒,三人所吸剩下的冰毒被查获,经鉴定铁皮盒内的白色晶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七、2020年8月2日14时许,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华民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200元钱给黄华民,后黄华民将毒品放在临武县***酒店旁边的路上(黄华民将藏毒品的位置拍了照片并将照片发给了谭某某)。随后,谭某某和“周麒麟”按照黄华民发的照片在现场找到了一包冰毒,后“周麒麟”将这包冰毒取走。
八、2020年8月5日晚上23时许,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华民购买600元钱冰毒(包括一粒麻古)。随后,谭某某与黄华民约定在临武县**宾馆旁边进行交易,接着,黄华民骑着一辆女式摩托车来到临武县****街并告诉谭某某在**网吧门口处交易,后谭某某来到**网吧门口处正要交易时,黄华民被临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的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黄华民的手上搜到一包白色晶体和一包装有1粒的红色药丸颗粒,后经称重红色药丸颗粒净重为0.08克。后经检验红色药丸颗粒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未检出毒品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黄华民被临武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复印件》等相关文书;2.证人证言:黄某某、邝某某、谭某某等七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黄华民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郴公物鉴(理化)字[2020]344号;5. 检查、称重、辨认笔录:现场检查、毒品称重及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7.电子数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华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华民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华民在第八起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华民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继贵
2020年12月4日
附:
1. 被告人黄华民现羁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1. 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扣押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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