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黄华潘,曾用名黄学潘,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原二级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大厦**室,住浙江省龙港市**大厦**室。2020年8月25日被龙港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龙港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华潘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黄华潘在任苍南县原龙港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大队长、苍南县原龙港镇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违法经营、岗位调整及职务晋升、建房审批手续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物共计现金万元及万元香烟票(收受的万元香烟票因行贿人未预先支付给香烟店烟票款而无法提取现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年,被告人黄华潘利用其担任苍南县原龙港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苍南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渣土运输中的违法运输行为提供关照。年农历年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与股东李某乙到被告人黄华潘的家中送给被告人万元现金,被告人黄华潘予以收受,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年至年,被告人黄华潘利用任苍南县原龙港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大队长、苍南县原龙港镇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苍南县原龙港镇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何某某、林某甲、周某某、黄某丁等人经营的农家乐给予关照,在未实际出资、未实际参与经营的情况下,被告人黄华潘从中获得该农家乐%股份。在年至年月,被告人黄华潘共分红得款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年至年,被告人黄华潘利用其担任苍南县原龙港镇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该局工作人员林某乙的请托,为其在岗位调整及职务晋升给予关照。在此期间,林某乙先后三次送给被告人黄华潘现金万元、万元、万元,被告人黄华潘均予以收受,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4. 2017 年,被告人黄华潘利用担任苍南县原龙港镇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该局工作人员徐某甲接受温州市**有限公司老板叶某某的请托,对龙港镇**村及**路违章建房问题给予关照。2017 年6 月至7 月,叶某某先后送给徐某甲(另案处理)现金15 万元、10. 6 万元,徐某甲分别收受后,先后将其中的现金10 万元及5 万元转送给被告人黄华潘,被告人黄华潘均予以收受。2019 年9 月12 日、18 日,被告人黄华潘通过其妻妹刘某甲先后将现金8万元、10 万元上缴至廉政581 专户。
5. 2018年,被告人黄华潘利用担任苍南县原龙港镇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温州**有限公司老板赵某甲的请托,对龙港镇**村老房拆建项目**新区76 间已批未建遗留问题给予关照。2018 年9 月至2018 年12 月期间,赵某甲先后送给黄华潘现金6 万元、5 万元,黄华潘均予以收受。2019 年3 月,苍南县纪委对赵某甲进行谈话后,黄华潘担心因此事而被调查,将11 万元现金退还给赵某甲。
6. 2018 年,被告人黄华潘利用担任苍南县原龙港镇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龙港镇**村书记赵某乙的请托,对**村梁某某等112 户56 间个人建房事项予以关照。2018 年4 、5 月间,赵某乙送给被告人黄华潘两张面值各5 万元的香烟票,被告人黄华潘予以收受。2018 年6 月,被告人黄华潘至龙港镇**街**烟酒行兑现该香烟票款时,发现该香烟票因钱款尚未打入无法兑现而未能提款。后因担心此事经手人过多容易出事等原因,被告人黄华潘将上述香烟票退还给赵某乙。
2020 年11 月19 日,被告人黄华潘家属向龙港市纪委退清剩余的违法、违纪所得款14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任职文件、会议纪要、微信交易记录、手机通话记录、廉政账户收款单、叶某某收条、电梯设备销售安装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缴款单、归案经过、身份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戊、李某乙、何某某、周某某、黄某丁、陈某甲、吴某某、叶某某、刘某甲、徐某乙、刘某乙、赵某甲、陈某乙、赵某乙、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华潘和同案犯林某乙、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华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华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华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孝松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华潘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4.退赃款142600元现存于龙港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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