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3141号
被告人黄华,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号。曾因盗窃分别于2006年8月23日、2008年6月11日、2010年9月30日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11月17日、2015年4月28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12月5日、2013年7月10日、2017年8月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0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抓获,同日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傍晚,被告人黄华窜至海城街道**路**号*楼***室,利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入室将被害人杨某某的小米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4816元,经查,被盗现场系户。
2020年11月29日傍晚,被告人黄华窜至海城街道**街**号*楼出租房,利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入室将被害人谭某某的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MACBOOK PRO13)、一部白色苹果X手机盗走,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和手机总价值5465元,经查,被盗现场系户。
被告人黄华被抓到案后,赃物均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黄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频截图、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杨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华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温经价认【2020】6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刘某某人员辨认笔录、被告人黄华辨认作案地点笔录、起赃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华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安娜
检察官助理:张帆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华现羁押在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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