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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南生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黄南生,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9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盗窃,于2019年12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2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南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5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南生伙同魏某某(另案处理)至孝感市大悟县河口镇食品药品监督所对面一私房门口,将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800元豪爵牌摩托车盗走。

同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黄南生伙同争某某(另案处理)至本区**街**园**栋**单元**楼楼道内,将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150元豪达牌摩托车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黄南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余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照片;4.价格认定结论书;5.抓获经过;6.被告人黄南生、同案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南生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南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南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南生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南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殷婷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南生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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