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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卫国抢劫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7〕1932号

被告人黄卫国,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号。1983年12月27日因犯流氓罪被广东省花县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1986年被改判有期徒刑十七年,1995年3月4日保外就医。2017年6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卫国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7年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7月30日晚,被告人黄卫国伙同邱某某、王某某、“跛光”等人(均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龙珠路清芳苑茶社,殴打正在向茶社老板张某某收债的被害人黄某某、龙某某,后将二被害人强行拖上一辆面包车带至花都区花东镇元岗村山前大道附近一树林里。黄卫国等人持雷鸣灯枪威胁并继续殴打二被害人,向二人索取人民币5万元。后被害人黄某某打电话叫其朋友刘某某拿5万元到该树林里赎被害人,当日刘某某交3万元给黄卫国等人,两天后将剩余的2万元给黄卫国等人。黄卫国等人收到3万元后将二被害人释放。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龙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7年6月29日12时5分许,民警在花都区**镇**村**庄**号抓获被告人黄卫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卫国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卫国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志刚

2017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卫国现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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