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黄及义,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街**号。因犯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及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l2月29日1l时许,被害人陈某某的电子邮箱收到一个自称是其侄子“杨某某”的人发来的信息,称自己在埃及开罗旅游,让陈某某在网上帮他预定回国的机票。陈某某随后通过QQ和“杨某某”联系,“杨某某”给了陈某某两个电话号码,并称是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号码,让陈某某帮忙预定机票。陈某某拨打电话后按照对方的提示操作,往对方指定的账户转账两笔共计44280元。直到陈某某与杨某某本人取得联系后,才发现自己被骗并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调取了该案资金流向,发现被害人陈某某被骗的款项经过多次拆分、转账后,其中一笔钱于2019年l2月29日16时29分转入了账号为62l2262l020********的账户内,并于当日下午17时在银行的ATM机上被人取现。公安机关通调取ATM机处的监控视频,锁定了被告人黄及义。
被告人黄及义归案后供述称,20l9年l2月29日下午,一绰号为“**”(身份信息不详)的人通过“**”手机通讯APP让其帮忙取款44000元,并承诺取款后给其l000元好处费。黄及义在明知“**”的钱是诈骗他人所得的情况下仍然通过赌博网站将钱提现后在ATM机上把44000元钱取出,并交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 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取款视频截图对比报告等书证;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及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及义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及义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累犯情节,应从重处罚;黄及义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黄及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及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友群
检察官助理:陈蕾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及义现羁押于资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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