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黄友珂,曾用名黄友力,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61987********,汉族,专科文化,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村**室。被告人黄友珂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友珂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黄友珂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友珂,听取了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友珂系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位于本市鼓楼区**村**号附**)财务主管,因其欠有大量外债无力偿还,遂在其任职期间利用管理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于2020年2月10日、2月11日将客户郑某某的购房首付款总计93.6万元分两次从公司对公账户转至一个户名为魏某某的招商银行账户后,又让魏某某将这两笔钱款转至自己的招商银行账户用来偿还自己个人债务。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黄友珂至本市二板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发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营业执照、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刘某某、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友珂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友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鑫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友珂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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