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叶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叶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底,被告人黄叶静进入被害人林某某的乐清市**摩配有限公司工作,在林某某使用手机时将其微信支付密码记下,后被告人黄叶静多次用林某某的手机向自己的微信账号转账,金额从500元至10000元不等,至2019年8月11日为止,被告人黄叶静秘密转账50余次共计8万元以上。现被告人黄叶静已全部退赔给被害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表格、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叶静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叶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叶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叶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叶静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黄叶静系初犯、且已退赃,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叶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利娜
附:
1.被告人黄叶静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某某。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手机1部,现暂扣于温州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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