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同、刘庆桥盗窃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黄同,曾用名黄玉超,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兴义市,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2016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庆桥,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3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镇**村**屯***号。2017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同、刘庆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同、刘庆桥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黄同、刘庆桥携带作案工具到本区大沙东路586号众趣网吧楼下,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紫色奥娃牌女装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l080元),以及被害人欧某某放在该处的白色女装电动自行车1辆盗走。

2019年6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黄同、刘庆桥携带作案工具到本区大沙东路586号众趣网吧楼下,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581元)盗走。

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黄同、刘庆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同、刘庆桥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彭某某等人的陈述;3.辨认材料;4.被害人提供的被盗物品价格证明等书证;5.鉴定意见;6.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7.勘验检查材料;8.户籍及前科材料;9.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同、刘庆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同、刘庆桥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同、刘庆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同、刘庆桥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同、刘庆桥认罪认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你院依法对被告人黄同、刘庆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同、刘庆桥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清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 被告人黄同、刘庆桥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 本案案卷材料卷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据开示表》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 视听资料:光碟五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