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18〕294号
被告人黄同华,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射洪县城区**道**号**单元**号。2013年4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4日被射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3月23日被射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同华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部分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同华2013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在射洪县境内向他人宣称自己认识射洪县房管局领导,在各级政府部门都有关系,并能够通过这些关系帮人办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贫困户指标。被告人黄同华以此为由,以自己的名义打借条、欠条的方式,或吴某某以打借条的方式,先后收取梁某某、罗某某等3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99000元。其中,以被告人黄同华名义打借条或欠条并由其亲自收取的被害人梁某某等21人共计人民币506000元(梁某某的20000元由吴某某打借条,黄同华收钱);以吴某某名义打借条并收取被害人江某某等12人共计人民币193000元,另吴某某本人从中渔利人民币16000元。
2018年1月1日前后,吴某某将收到的人民币193000元中的80000元以现金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交与被告人黄同华。至此,被告人黄同华前后共计收到诈骗款人民币586000元。但被告人黄同华并未“如约办事”,而是将钱用于赌债和自身癖好,挥霍殆尽。后吴某某与数名被害人发现异常,多次要求被告人黄同华还钱。被告人黄同华找各种借口予以推托,甚至找朋友何某某冒充射洪县房管局领导等多种方式,掩盖其收钱却无法办事的事实,仅退还少数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2000元。
2018年2月14日,吴某某与十余名被害人在本县城区“满江红一号会所”向被告人黄同华讨还钱财未果后报警,被告人黄同华被民警现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同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同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同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林明
书记员:段力文
2018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同华现羁押于射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