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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向阳、程某甲开设赌场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黄向阳,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咸安区政府**局二级单位**,住咸安区******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8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7778****。

被告人程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咸安区**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8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0724****。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向阳、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9月,被告人黄向阳利用账号为wxid-azuvcz********(昵称:风某某)的微信号,建立微信麻将赌博群,以每局赢50元收取8元台费的方式从中抽头盈利,并聘请被告人程某甲(微信账号cym********,昵称惜某某)参与管理,帮助收取台费。黄向阳、程某甲先后拉拢伍某某、吴某某、何某某、朱某甲、雷某某、朱某乙、李某甲、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尧某某、李某乙、兰某某、周某某、陈某甲、柯某某、罗某某等140余人参与该网络麻将赌博,黄向阳从中非法获利达91280元,其中程某甲每月获利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红包、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蒋某某、伍某某、吴某某、何某某、朱某丙、雷某某、朱某乙、李某甲、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尧某某、李某乙、兰某某、周某某、陈某甲、柯某某、罗某某、程某乙、钱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黄向阳、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向阳、程某甲利用手机微信移动通讯终端方式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甲犯罪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胜利

2019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向阳、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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