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黄向阳,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乡**村**组**号,住安化县**镇**大厦**栋**。2008年11月,被告人黄向阳因犯盗窃罪被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向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分别延长15日至4月7日、6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黄向阳通过游戏平台认识王某某、贾某某。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黄向阳谎称自己系广东省佛山市**塑胶厂老板,并以厂内资金周转困难等为由,分别从王某某、贾某某处骗取资金176000元、110768元,被告人黄向阳共计骗取286768元。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黄向阳将其手机丢掉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陈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向阳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提取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向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向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向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向阳在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刚
检察官助理:肖湘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向阳现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0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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