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五分院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30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乡**村***村民小组**号),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4月15日被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制造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7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8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5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2日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0月9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转至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0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与“郭某某”(另案处理),“老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欲贩卖麻古给二人,并将2019年5月29日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寄出的顺丰速运快递运单截图发送给该二人。
同年5月31日10时许,黄某某指使赵某某(另案处理)从顺丰速运重庆南岸江南大道营业点收取装有4根钢管的快递包裹,并将其带回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房间内。黄某某伙同赵某某、潘某某、石某某对钢管进行切割并取出其中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进行分装,并将分装好的甲基苯丙胺片剂放在黄某某居住卧室床下方抽屉内。当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该房间内将黄某某、潘某某(另案处理)、石某某(另案处理)抓获,查获角向磨光机1台、钢管19根、手机等物,在黄某某卧室床下方抽屉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28包,净重532.18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5.7%-16.2%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甲基苯丙胺等物证照片;
2.通话清单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32.1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因制造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斌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3册;
3.光盘34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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