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黄周,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9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湖北省恩施市建始县**大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
谭凌峰,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88********,土家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与2019年12月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
李才忠,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9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住湖北省恩施市**大道**巷**号**楼。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
李军,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9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住湖北省恩施市**大道**巷**号**楼。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
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湖北省恩施市**镇**大道。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侦查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周、李才忠、李军、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黄周、李才忠、李军、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谭凌峰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将被告人谭凌峰合并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黄周、张某甲在缅甸境内为廖某某、白某某(均在逃)做雇员,采取拨打诈骗电话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钱财,后因业务不佳回国。被告人黄周产生帮助廖某某、白某某等人转移赃款的想法,遂通过张某甲联系白某某,最终达成共识。5月份,被告人黄周找到被告人谭凌峰、李才忠、李军,明确告知为境外电信诈骗分子洗钱,三人商量再三后决定和黄周一起转移赃款,并约定每一万元提成600元。被告人黄周、谭凌峰、李才忠、李军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提供自己和朋友的多张银行卡用于接收被害人直接或者间接打入的赃款,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共计256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明细、转账凭证、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向某某、陈某某、杨某甲、沈某某、李某甲、范某某、李某乙、史某某、吴某某、杨某乙、周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贾某某、杜某某、邱某某、马某某、罗某某、韩某甲、戴某某、韩某乙、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周、谭凌峰、李才忠、李军、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QQ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周、谭凌峰、李才忠、李军、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周、谭凌峰、李才忠、李军、张某甲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周、谭凌峰、李才忠、李军、张某甲认罪认罚,且偿还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周、谭凌峰、李才忠、李军作用较小,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蕾
孙云鹏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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