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黄啟发,曾用名黄铁娃,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镇**村**组,无业。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城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啟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黄啟发窜至本市新城区安民里小区**号楼**单元门口,盗走杨某某停放此处的爱玛电动车一辆,在本市土门附近卖了350元,用于日常开销。经新城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34.17元。
2、2020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啟发窜至本市新城区群策巷**号楼**单元门口,盗走齐某某五停放此处的五星钻豹牌电动车一辆,放在**号楼北侧花坛附近。现已追回发还受害人。经新城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63元。
3、2020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啟发窜至本市新城区安民里小区**号楼**单元门口,盗走杨某某停放此处的雅迪电动车一辆,在本市玉祥门外卖了300元,用于日常开销。经新城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03.5元。
4、2020年7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啟发窜至西安市新城区朝阳门北坊巷**号楼**单元门口,盗走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在土门附近卖了600元,用于日常开销。经新城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2.案发现场监控录像;3.现场指认笔录、调取视频记录、观看视频记录;4.价格认定书;5.被害人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啟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黄啟发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材料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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