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刑诉〔2019〕424号
被告人黄善兴(绰号黄二),男, 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25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7月4日被北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15日被撤销行政拘留。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2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善兴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善兴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黄善兴去到北流市**路**区**号住宅门口处,发现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玫红色上海澳士牌电动车没有锁防盗锁和车架锁,便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该电动车盗走。
2、2019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黄善兴去到北流市**医院一栋职工宿舍楼一楼处,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优弧牌电动车的钥匙挂在锁头上,便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该电动车盗走。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盗时的价值为人民币3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善兴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卢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的证言;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黄善兴辨认现场笔录等;5、鉴定意见: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车辆的价格认定;6书证:行驶证复印件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善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善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善兴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国丕
2019年11月15日
附:1、被告人黄善兴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一卷及案卷扫描件光碟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伍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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