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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喜周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294号

被告人黄喜周,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塔镇******号。于2011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9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8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喜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喜周来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大道**号广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发现二楼办公室没人,遂从玻璃门门缝钻进办公室,盗走华为牌nova4e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1.28元)、华为牌MateBook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93.33元)、联想牌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23.33元)、佳能牌EOS80D相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35.20元)、佳能牌EF-S80-200mm型镜头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42.72元)、佳能牌充电器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34元)。破案后,上述赃物均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犯罪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喜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1571.2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喜周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跃东

检察官助理:杨广明

                                  2020年9月28

附件:1、被告人黄喜周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卷,量刑建议书一份;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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