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600号
被告人黄嘉彬,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区**巷**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嘉彬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5月2日期间,被告人黄嘉彬通过其注册的公司“**”,在微信朋友圈以漂白充填染色翡翠冒充天然翡翠的方式销售翡翠手镯、翡翠项链,骗广东省广州市从区温泉镇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宿舍的被害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1000元购买一个翡翠手镯和一条翡翠项链,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以人民币6500元购买一个翡翠手镯,骗被害人吴某某以人民币18000元购买一个翡翠手镯,骗被害人叶某某以人民币4500元购买一个翡翠手镯,骗被害人丁某某以人民币5800元购买一个翡翠手镯。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购买的手镯和项链分别为漂白充填染色翡翠手镯和漂白充填染色翡翠项链,市场参考价分别为人民币500元和人民币200元;被害人曾某某购买的手镯为漂白充填染色翡翠手镯,市场参考价为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吴某某购买的手镯为漂白充填染色翡翠手镯,市场参考价为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叶某某购买的手镯为漂白充填翡翠手镯,市场参考价为800元;被害人丁某某购买的手镯为漂白充填染色翡翠手镯,市场参考价为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嘉彬赔偿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9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黄嘉彬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翠湖新苑**栋**房被警察抓获。现场缴获262件翡翠物品,经鉴定:其中漂白充填染色翡翠35件,参考价格为人民币700元;漂白充填染色翡翠手镯81件,参考价格为人民币8100元;玻璃手镯92件,参考价格为人民币276元;5件翡翠手镯,水头一般,有大裂,参考价格均为人民币300元;1件大理石玉手镯,参考价格为人民币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物品照片;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提供的鉴定证书及涉案物品自带的鉴定证书、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记录、谅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许某某、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曾某某、吴某某、叶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嘉彬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简易估价意见书、检验报告;
7.辨认笔录;
8.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银行流水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嘉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嘉彬积极赔偿被害人徐某某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文丽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黄嘉彬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二十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扣押的被告人黄嘉彬经营场所东莞市凤岗镇天安数码城N4栋801B的手机31部、平板电脑1部、证书591张、电子称1把、黄嘉彬职业资格证1本、笔记本1本、圆形手镯179个、吊坠82个、二维码塑料板4个、电脑主机1部、黄嘉彬持有的银行卡2张、罗某乙持有的手机2部、罗某丙持有的手机4部,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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