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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嘉文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191号

被告人黄嘉文,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2015年11月9日因犯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4月30日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嘉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黄嘉文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腰岭西瓜岭后街一巷交电站旁,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宛某某出售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一小包,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经称量及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净重0.3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毒品照片、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3.证人宛某某、梁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黄嘉文的供述;

5.检验报告;

6.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嘉文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嘉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励健

检察官助理:李淑贤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嘉文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五张

3.缴获的毒品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一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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