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866号
被告人黄国均(绰号“黄聋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乡**村**组**号。因盗窃,分别于2003年3月、5月、6月、8月,2004年12月,2005年2月、3月、6月、8月,2011年3月,2012年8月,2013年11月、2013年12月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4年10月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于2013年10月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分别于2003年11月、2005年9月、2006年10月、2008年1月、2009年4月被绵阳市劳教委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于2011年3月18日被该委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5月、2014年7月、2015年4月、2016年9月分别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八个月、一年。于2018年7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于2020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国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4时许,被告人黄国均到江油市**市场**区**号**店外,盗走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康路杰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涉案电动三轮车价值2160元。
2020年7月22日3时许,被告人黄国均在江油市三合镇**路**号**栋**单元楼梯口,盗走樊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倍特牌两轮电瓶车,黄国均骑行该车至中坝镇太白桥西侧路口时摔倒在地。两名路过群众上前帮忙扶车,发现车辆异常、黄国均形迹可疑,一人报警,一人尾随黄国均。黄国均见状,随即将该车丢弃在附近巷内,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电瓶车,已发还樊某某。经鉴定,涉案两轮电瓶车价值3591元。
2020年7月23日,公安民警抓获黄国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国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海燕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国均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件14页
3.随案移送财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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