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诉刑诉〔2019〕1号
被告人黄国林,男,197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街**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邱绍飞,男,197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楼**村**村**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3月1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艳图,男,198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街**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村**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汤伟杰,男,199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村**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3月1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汤新桥,男,197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村**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3月1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汤建文,男,198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房**栋**。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3月1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国林、邱绍飞、汤伟杰、黄艳图、汤新桥、汤建文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黄国林、邱绍飞与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谋出资购买制毒原料用于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2018年3月12日,黄国林、邱绍飞伙同被告人汤新桥驾车前往江苏省盐城市与上家商谈买卖制毒原料事宜,并安排被告人汤伟杰、黄艳图以及汤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前往河南省安阳市买卖、运输制毒原料。同年3月13日,汤伟杰、郭某某等人在河南省安阳市向上家购买3袋制毒原料,同年3月14日,汤伟杰、黄艳图与郭某某、汤某某等人共同驾车将上述制毒原料运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汤伟杰将制毒原料暂存于其位于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号的家中柴房内。
2018年3月15日,汤伟杰、汤新桥驾车前往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珠坑北楼坑六队被告人汤建文经营的鹅场内,汤伟杰与汤建文约定,汤伟杰给予汤建文人民币1万元,汤建文与汤伟杰交换车辆使用,汤伟杰等人使用鹅场数天。当日20时许,汤伟杰、汤新桥驾驶汤建文的汽车前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松岗中学对面路段,伙同黄国林、邱绍飞、黄艳图等人将制毒化学品、工具搬运至车内,由汤伟杰等人运回汤建文的鹅场,汤伟杰还将暂存于其家中的3袋制毒原料运至鹅场内。当日晚上至2018年3月16日下午,黄艳图、汤伟杰、汤新桥在汤建文的鹅场内以化学合成的方式制造毒品氯胺酮,期间汤建文曾返回鹅场看见三人制造毒品,但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2018年3月16日晚,公安机关在汤建文的鹅场内查获疑似毒品、制毒工具一批。经鉴定,起获的疑似毒品检出氯胺酮成分,共149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手机、汽车等物证;
2.书证:银行流水账单、手机通话记录、酒店住宿记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张某某、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国林、邱绍飞、黄艳图、汤伟杰、汤新桥、汤建文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定性、定量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指纹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高速公路治安卡口视频、毒品称量视频等视听资料;
8.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入所体检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林、邱绍飞、黄艳图、汤伟杰、汤新桥、汤建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制造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伟杰、汤新桥、汤建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扬奕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国林、邱绍飞、黄艳图、汤伟杰、汤新桥、汤建文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0册,光盘6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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