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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国洋诈骗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黄国洋,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被告人黄国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国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黄国洋与“胖子”、“鸟阿”等人(具体身份不详)在马来西亚大学城公寓,通过虚假征婚网站发布个人信息及微信二维码吸引不特定女性加为好友。被告人黄国洋以谈恋爱为名,虚构“ 刘某某”从事IT行业身份,与被害人王某某、林某某加为微信好友后,哄骗二人帮其操作赌博网站(实为“胖子”控制的虚假网站),通过虚假获利并声称掌握网站漏洞,按照其安排操作即能赚钱,引诱二人投注,共骗取人民币34.7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被告人黄国洋在获得王某某信任后,王某某投注该网站被骗取人民币34万元。

2.2019年10至11月, 被告人黄国洋引诱林某某投注该网站欲骗取其钱财未果后,又以借款投注网站、充话费为由先后五次骗取林某某人民币7350元,被其个人赌博挥霍。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黄国洋被王某某扭送至睢宁县公安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黄国洋退赔王某某赃款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林某某陈述;

3.被告人黄国洋供述;

4.扣押清单、提取笔录;

5.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

6.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国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国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清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国洋现羁押在睢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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