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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国盛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_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黄国盛,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75********,汉族,大专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住江苏省盱眙县**街道**巷。被告人黄国盛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国盛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国盛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黄国盛饮酒后返回位于盱眙县**街道**广场**区**号楼三楼的住处,因心情烦闷 ,便将厨房里的不锈钢锅、不锈钢盆、菜刀、装有辣椒酱的玻璃瓶、碗筷等物品从窗户抛出,导致正在行走的被害人黄某某肩膀受伤,同时导致被害人邱某某停泊在路边的牌号为苏H*****奔驰轿车前挡风玻璃、后备箱等多处损毁。经盱眙县物价认证中心认定邱某某苏H*****轿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4985元。

被告人黄国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黄国盛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邱某某损失,黄某某、邱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黄国盛的户籍信息、现场照片等书证;

2.​ 被害人黄某某、邱某某陈述;

3.​ 证人梁某某等人证言;

4.​ 被告人黄国盛供述与辩解;

5.​ 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

6.​ 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国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盛以高空抛物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国盛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国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向柏

检察官助理杨洋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国盛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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